蘇州:《江蘇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fā)展實施方案》 問答式政策解讀(二)

蘇州發(fā)改委 · 2025-11-07 20:52:47

江蘇新能源電價市場化改革明確交易方式、競價規(guī)則與補貼銜接,規(guī)范分布式及增量項目參與機制,強化并網、備案、保函等管理要求。......

1.新能源項目參與我省電力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答:新能源集中式項目,可報量報價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新能源分布式項目,可報量報價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也可聚合后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或聚合參與市場交易的,默認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

2.某項目是參與過綠電交易的存量項目,機制電量需扣減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其上網電量的比例確定,這個比例具體如何確定?

答:《江蘇省新能源可持續(xù)發(fā)展價格結算機制實施細則》明確,參與過綠電交易的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按照同類項目比例,扣減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確定。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按該項目2025年1-5月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其上網電量的比例和全省2025年1-5月新能源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全省新能源上網電量的比例兩者中較小者確定。全省2025年1-5月新能源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全省新能源上網電量的比例,將在增量項目競價通知中明確。

3.新能源項目全面入市交易后,會影響可再生能源發(fā)電財政補貼政策的執(zhí)行嗎?

答:按照國家提出的“價補分離”改革原則,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項目,在其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shù)內的補貼標準,繼續(xù)按照國家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我省光伏省級補貼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政策執(zhí)行。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不影響相關補貼政策的延續(xù)執(zhí)行。

4.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中部分容量在2025年6月1日前完成并網,該部分容量能否執(zhí)行存量項目機制電價政策?

答:2025年6月1日前已部分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已并網的容量,可執(zhí)行存量項目機制電價政策;未并網的容量,可放棄不建,也可在全部剩余容量并網后,以全部剩余容量為整體,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5.某個人想要建設由電網企業(yè)代為備案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在項目建設完成后,是否要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答:由電網企業(yè)批量集中代為備案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應以單個項目為單位,在備案文件規(guī)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網后,或預計將在次年12月31日前能按備案文件規(guī)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網的,可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6.某企業(yè)計劃通過非自然人戶用光伏合并備案的形式,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是否需要備案文件上的全部項目建設完成后,才可以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答: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增量項目合并備案的,應在全部項目按備案文件規(guī)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網后,或預計全部項目能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備案文件規(guī)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網的,可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7.某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明確為分期建設,且項目各期建設時間間隔較長,各分期容量建成后,是否可以單獨參與競價?

答:分期(批)并網的新能源項目,應在核準(備案)文件中明確分期建設規(guī)模、地點和建設內容等。各期(批)投產規(guī)模,與核準(備案)文件中分期(批)建設內容一致的,視為當期(批)項目按核準(備案)文件全容量并網。分期(批)并網項目,以期(批)為單位,可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8.企業(yè)投資的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沒有明確分期,但項目實際又存在一次性建成的困難,完成部分容量建設后,是否可以先行參加機制電價競價?

答:2025年6月1日起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如存在核準(備案)文件未分期(批),實際分期(批)投產的情況,在總核準(備案)容量不變的情況下,應一次性完成核準(備案)文件規(guī)定的全部容量的并網,方可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或在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前,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核準(備案)文件變更,按變更后的核準(備案)文件規(guī)定的分期(批)進行對應容量的全容量并網,可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

9.若干個新能源項目共用一個表計進行上網電費結算,在機制電量、機制電價或執(zhí)行期限不一樣的情況下,各個項目上網電量應該如何確定?

答:因現(xiàn)場條件限制無法獨立裝設上網計量裝置,由多個新能源項目共用一個上網計量裝置的,應按照電網企業(yè)安裝的各項目發(fā)電計量裝置計量的發(fā)電量比例,分別計算上網電量。如果發(fā)電量數(shù)據(jù)無法分別計量的,可按項目裝機容量的比例,分別折算上網電量。

10.競價實施細則明確的“預計年度上網電量不超過我省近三年同類項目平均發(fā)電利用小時折算的上網電量”,這里的“同類項目”具體如何確定?

答:考慮風光不同類型發(fā)電利用小時差異較大,《江蘇省增量新能源發(fā)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明確的“預計年度上網電量不超過我省近三年同類項目平均發(fā)電利用小時折算的上網電量”里的“同類項目”,暫分為“海上風電、陸上集中式風電、陸上分散式風電、集中式光伏(含全額上網分布式光伏)、余電上網分布式光伏”五類,具體各類平均發(fā)電利用小時將在增量項目競價通知中明確。

11.虛擬電廠可以聚合并代理分布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嗎?

答:虛擬電廠符合《江蘇省增量新能源發(fā)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中提出的聚合商條件,并能夠提供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所需資料的,可代理分布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在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之前,虛擬電廠應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生效,成為合格的市場經營主體。

12.低壓戶用分布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時,是否必須提交并網調度協(xié)議?

答:國家能源局今年1月印發(fā)的《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開發(fā)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fā)新能規(guī)〔2025〕7號)第30條規(guī)定,各類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yè)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xié)議》。因此,各類增量分布式項目均應與電網企業(yè)簽訂并網調度協(xié)議,在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時,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據(jù)向電網企業(yè)了解,目前全省增量戶用分布式項目都可在屬地供電公司辦理并網調度協(xié)議。

13.承諾建成集中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時,要提供的項目實施方案是指什么?

答:按照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平開放監(jiān)管辦法》相關要求,參與增量項目競價所需提供的項目實施方案是指“納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力發(fā)展規(guī)劃或專項規(guī)劃,或省級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年度實施方案的證明文件”。

14.承諾建成項目要提供設備供應發(fā)票(或其他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明),但因集團集采等原因,無法提供單個項目的設備供應發(fā)票,這里的“其他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明”具體是指什么材料?

答:承諾建成項目,原則上應提供設備供應發(fā)票,如因故無法提供的,可提供其他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明,具體來說,對于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由備案機構或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明;除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應提供項目相關合同掃描件(如設備供應采購合同、epc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也可由核準(備案)機構或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明。

15.增量項目參與機制電價競價時,能否以項目公司股東名義開具銀行履約保函?

答:不能。承諾投產項目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并入選后,如未按期投產,將面臨履約保函的執(zhí)行,因此,保函申請人與參加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的企業(yè)名稱,必須完全一致。

16.增量項目參與機制電價競價時,是否一定要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可否提供集團財務公司或者項目股東方出具的保函?

答:《江蘇省增量新能源發(fā)電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明確,已投產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和未投產自主參與競價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原則上不收取保函。其他未投產的參與競價新能源項目,需提交在國內銀行營業(yè)網點開具的履約保函。因此,不能以集團財務公司或項目股東方出具的保函替代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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